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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5-28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汉江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汉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指用于实验室教学科研的通用设备、家具和专用设备(含软件)。

第三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利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纵向科研资金等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以及国内外单位、科研项目小组、个人捐赠给学校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包括购置计划、可行性论证、购置、使用、维护、考核、保管、调拨及报废(报损)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可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管理。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二级单位行使仪器设备的申报、使用及维护等日常管理职能。

第七条  管理单位职责

相关单位在履行《汉江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职责时,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职责

1.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范仪器设备管理,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等重大事项管理。

2.负责组织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和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审核、验收。

3.整理和汇总全校仪器设备的状况和信息,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4.定期、不定期督导检查二级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

5.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和使用效益的考核工作,以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费的管理。

()二级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仪器设备管理、操作规范、维护维修保养等实施细则。

2.建立仪器设备管理队伍,责任到人,实行分管领导、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员三级管理。

3.组织仪器设备配置计划的论证、编制与申报,及使用与维护等日常管理。

4.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第八条  管理人员职责

(一)实验室主任职责

1.退休、调离和离职人员的仪器设备的清退工作。

2.仪器设备各类统计数据的汇总及报表编制。
   
(二)实验员职责
    1.
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仪器设备的验收、清查、盘点、调剂、处置等环节的实物核对,设备建账入库的初步审核。
    3.
仪器设备台账动态管理,落实仪器设备领用人,受理借用、归还、调剂、处置等业务申请。
    4.
监督检查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领用人职责

1.严格按制度保管、使用和维护仪器设备,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自查,保证仪器设备标签完整,确保账物相符。
    2.
购置或领用新仪器设备后及时申请验收、建账,仪器设备发生损坏、遗失、被盗等情况,及时修复或报损、报失、报案。

3.配合开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对使用率低下或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及时申请调剂或处置。
    4.
负责领用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相关数据的统计、填报。

5.退休、调岗或离职时,及时办理仪器设备交还手续。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分类管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界定和资产价值认定,按《汉江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学校依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对仪器设备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分级

(一)普通仪器设备:单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

(二)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教育部明确规定的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

纳入年度采购预算的仪器设备,按学校采购办法集中或分散采购;未纳入年度预算的,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十二条  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

购置审批程序按《汉江师范学院采购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其中大型仪器设备在报批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

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形,论证由二级单位或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参加论证的专家由组织者从该领域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科研、技术和管理专家中推荐遴选,其中校外、院外的专家需占一定比例。具体情形如下:

(一)仪器设备单价在20万(含)~40万元人民币或批量价格50万(含)~100万元人民币,由二级单位组织论证,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校外或院外专家不少于1人。

(二)仪器设备单价在40万元(含)人民币或批量价格100万(含)人民币以上,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论证,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

(三)进口产品,二级单位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属于《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对照表》内的,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一览表》;不属于《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对照表》内的,须经过4名校外专家及1名法律专家论证通过。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内容

(一)仪器设备对学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二)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拟购仪器设备经费(含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费)和后期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四)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五)仪器设备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六)校、内外共享方案。

(七)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验收时,须提交购货合同或捐赠协议。验收内容包括:检查仪器设备的数量是否齐全、外观是否完整以及品种、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协议)一致,实测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规定(或设计)要求,设备随机资料是否相符、齐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手册)是否完备等。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须在安装运行十天内组织验收。普通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专家2人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1人组成;大型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专家1人和校内外专家2人组成。

第十七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严格按照国家海关有关规定,在索赔期(自货到港口之日起90天)内完成。验收中,若发现仪器设备外包装与合同不符,数量、质量及技术指标未达标及货物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提出索赔,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书面备案。
   
第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请办理仪器设备建账手续。仪器设备验收凭证是办理财务报销的依据,不得遗失;若有遗失需提出书面申请方可补发。仪器设备标签是设备清查的依据,应将其妥善粘贴。对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出具验收单;对未能通过验收的仪器设备,由采购单位通知供货方退货或更换新的设备后再验收。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合同规定的保修期,享受供货商提供的相应服务和技术保障。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建立岗位责任制,确保仪器设备账、物、卡、管理(领用)人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记录及档案管理等工作。使用单位要合理配备实验员,实验员必须为正式职工或由学校统一招聘的人事代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盘点,统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做到仪器设备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

使用单位实验员需定期对仪器设备检修,随时监测设备使用状况,并做好检修记录存档备查。遇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批量维修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报修申请,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论证后组织维修;零散维修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要逐台建立仪器设备的档案,确保说明书、合格证、技术资料、质检报告、软件、配件齐备,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须逐台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一般不允许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解体时,使用单位需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报批。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须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上岗培训和考核工作,做好使用记录、使用效益考核等工作。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由使用单位根据《汉江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须严格按国家相关法规进行管理和使用。只能用于教学和科研,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地点、改变用途、擅自转让或进行其它处置。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变动,应及时完成资产清查,进行帐物卡核对,做好交接工作。人员变动时,应坚持“人动物不动”的原则,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的隶属关系。

退休、调出以及长期出国(两年以上)等各类人员,须在办妥仪器设备账、物的移交手续,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审核后,才能办理退休或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被盗、丢失,领用人须及时向本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事故处理按《汉江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收费管理

(一)学校视情况逐步对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适当收取费用,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其中:用于校内教学的,不收费;用于师生科研、对外服务的,适当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等。

(二)凡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依照相关标准执行;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同类设备技术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既缺乏标准又无可参照的,由学校制定收费标准。

(三)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包含仪器设备折旧费、材料消耗费、维护维修费、水电费、技术服务及工作人员工时费、管理费等。 

计费标准及公式如下: 

1.仪器设备折旧费/小时=仪器设备原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

2.材料消耗费/小时;

3.维护及维修费/小时:仪器设备原值÷年额定机时数×(35%计算;

4.水电费(包括空调)/小时;

5.技术服务及工作人员工时费/人:30元;

6.管理费:前五项的20%

有偿使用费/小时=∑(1+2+3+4+5+6)。

第三十条  学校应支持管理仪器设备的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研讨、考察活动,对在实验技术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一定方式给予表彰;对违反相关规定且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彰:

(一)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研制或改造旧仪器设备成绩突出的;

(二)解决大型仪器设备检修中的疑难问题成绩突出的;

(三)单机使用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维护保养,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设备使用效益成绩突出的;

(四)仪器设备开发程度高,功能开发多或积极参与闲置设备调剂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不重视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致使仪器设备损坏或严重影响使用寿命的;

(二)设备使用率不高,造成设备严重闲置的;

(三)未经设备主管职能单位同意,擅自动用或拆卸,对仪器设备造成损害的;

(四)未经设备主管职能单位同意,擅自出租,谋取私利,或公物私用的;

(五)未论证报批,或在设备选型、配套和价格等方面发生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设备购置后,不及时建账、建卡,不按财务审批程序报销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用于其它工作的仪器设备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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