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和《汉江师范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指用于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品目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公布的品目为准。
第三条 实验室危化品的管理,须遵守《汉江师范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按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危化品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
履行全校实验室危化品的管理职能。负责制订管理规章制度;审批二级学院危化品的采购计划;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危化品的安全检查;督导二级学院落实危化品的管理;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配合保卫处做好危化品的管理工作。
(二)二级学院主要职责
负责安排一名领导分管实验室危化品的管理工作;宣传、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危化品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指定专职管理员负责危化品的采购计划申报、采购、验收入库、发放回收和记录等日常管理,全面掌握危化品(含科研专用危化品)的详细台账,做到账、卡、物一致。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根据使用情况,做好危化品领用、使用和归还记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安全管理规范、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责任书等,经二级学院审核确认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涉及使用危化品的二级学院和个人,应自觉接受上级环保、卫生、公安和学校保卫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单位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
第六条 危化品采购须严格规范采购程序,逐级审批。不得向不具有危化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危化品,不得购买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化品。
第七条 实验室危化品的采购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拟购危化品使用人向实验员提供安全责任承诺书、具有资质的供应商相关资料和拟购需求,实验员汇总后填写《汉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危化品申购表》,报二级学院专职管理员。
采购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危化品时,还需填写《剧毒危化品申购单》,提供的支撑材料还需有使用人或指定委托采购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采购审批。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备案。用于科研项目的,还需到科研处备案。
采购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危化品时,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应先由使用人本人或二级学院指定委托人交十堰市公安部门审批,再将公安机关审批件的复印件等支撑材料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备案。用于科研项目的,还需到科研处备案。
(三)购买供货。按学校采购通知要求,由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采购。科研急需的危化品,科研人员在二级学院指导下,可自行按程序采购。
采购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危化品时,申购二级学院须凭公安部门的审批件和学校相关职能单位的备案证明组织人员与具备资质的供应商联系供货,由供应商或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负责将货送给采购人。同时,还需及时向保卫处报告运输公司送货到校时间,便于校内运输管理。
(四)验收建账。危化品到货后,专职管理员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并入库(柜)存放,建立细致的动态台账。同时,将采购情况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五)报销管理。采购人员凭发票、备案证明、申购单等相关材料到财务处报销。
第八条 申请进口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危化品,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或赠送的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危化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或赠送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危化品。
第四章 存放、使用与废物处置
第十条 危化品的存放、使用须按《汉江师范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以外,还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危化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不得超量储存。如果需要堆垛存放,则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化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化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实验室内严禁存放剧毒等危化品。危化品中的毒害品、剧毒品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管理制度。存放时,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量器及分装器材的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须称量实重。
(五)危化品从业人员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资格证书。危化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参照《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六)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分管范围内的危化品使用安全直接责任人。使用和保管剧毒、毒害危化品人员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危化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凡学生实验使用,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分发学生实验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现场指导,并做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七)剧毒危化品的使用。在当日实验前,以一次实验的用量进行领取,放入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后,尽快返回实验室。实验时,须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并做好实验记录;如果没有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须及时将剩余剧毒危化品归还专用危化品仓库,并做好称量登记。
(八)严禁随身携带、夹带剧毒危化品出入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废弃危化品的处置
(一)二级学院危化品专职管理员负责危化品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及暂存期间的安全管理,并配合相关职能单位开展回收处置工作。
(二)禁止在实验室和危化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
(三)泄漏或渗漏危化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四)按危化品特性,用化学或物理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化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或下水管道,严禁在室外随意堆放。
(五)危化品因过期、失效、变质需要报废的,按照危化品废弃物处理。
(六)液态危化品废弃物,须分类存放在专用废液桶内,且不能太满(须保留1/10以上的剩余空间)。桶外须粘贴标示桶内废液种类和主要成分等信息的标签。标签要求用中文全称,不可简写或缩写,粘贴在明显的位置。废液桶要桶壁厚实,无渗漏点,内盖有硅胶密封圈,外盖能严丝合缝。对混合后可能有放热、反应、爆炸、燃烧等安全隐患的废液,禁止混放在同一废液桶内。
(七)固态危化品废弃物,须存放在相应的试剂瓶内,分类集中存放在结实的纸箱内。试剂瓶外须粘贴标示瓶内废弃物成分、质量等信息的标签;纸箱外须粘贴标示类别及净重的标签。
(八)危化品试剂空瓶,须密封后统一存放在包装箱内,并在箱外标明“试剂空瓶”。包装箱尽量避免堆放,如需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并进行加固。
(九)含有剧毒危化品的废弃物,应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并按危化品的管理方法妥善保管。
(十)任何人在校园内捡拾到无主危化品,不得擅自留存或使用,须及时上交至保卫处或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危化品废弃物处理。
(十一)危化品废弃物收集、处置过程须有详细记录。
(十二)含放射性物质的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及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要积极配合保卫处开展危化品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工作。委托处置单位要具备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应严格危化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危化品的各管理环节,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范。若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须保护现场,立即向保卫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制定实验室危化品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化品安全应急预案须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 发生危化品事故时,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应按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立即向保卫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
第十七条 对危化品管理不得力的二级学院,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合保卫处应及时提醒学院负责人和个人,要求及时整改。对故意拖延,不及时整改者,在学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因管理不到位,引发危化品安全事故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